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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升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水平,以月均用水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单位为重点,到2025年底,全部建成节水型单位。
二、工作内容和评价方式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公共机构根据类型,按照相应节水评价标准开展创建和评价,具体见下表。(相关标准请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网http://ecpi.ggj.gov.cn/“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一)落实主体职责。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司、北京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和推动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各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在京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申报和评选工作。北京市节水用水管理事务中心和各区水务局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属地公共机构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各部门要制定所属在京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方案,摸清机构底数,明确建设单位、主要任务和完成时间等内容,确保每年完成的创建单位比例不低于20%。2021年12月31日前,各部门将工作方案送国管局节能司和北京市水务局。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在京公共机构严格按照本部门建设工作方案,对标对表,夯实细节,深挖节水潜力,确保达到建设要求。不具备独立物业管理条件的单位,要参照标准全面建立节水制度、强化节水管理、加强节水宣传培训,重点提升各单位计量、统计等用水基础能力。鼓励采用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开展节水改造。(三)严格评价验收。各部门要对本系统所属在京公共机构的创建工作进行验收,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创建情况及名单送国管局节能司和北京市水务局。国管局节能司会同北京市水务局于次年6月底前,通过抽查等方式开展审核并确定最终名单,对创建达标的单位授予“北京市节水型单位”称号,并予以授牌。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部门要常态化、制度化推动节水型单位建设,持续加强节约用水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形成长效机制和模式,不断巩固和深化节水型单位建设成效;对节水型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建成5年及以上的单位及时进行复核,对发生变化(迁址、机构调整等)的单位及时掌握其动态。国管局节能司将会同北京市水务局及时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在创建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称号,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督考核。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要求,组织推动好本部门所属在京公共机构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加快推动建设。国管局将各部门节水型单位建设情况纳入年度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考核,未建成节水型单位的公共机构不能参与北京市各类型节水奖项评选。(二)加强节水宣传。各部门要加强节水日常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节能宣传周集中宣传节水意义,普及节水知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节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