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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下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在当天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仲泉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张琳介绍了节水立法的必要性和《条例》的起草过程,省水利厅副厅长郭艳介绍了《条例》的贯彻落实措施。
《条例》以习近平总书记治水思路为指引,以山东省实际水资源状况为基础,借鉴相关省市出台的节水地方性法规,重点针对当前节水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方案,同时将实践中探索积累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为规范有序开展节水工作规划了推进路径、提供了法制保障。
《条例》分总则、规划与计划、节水管理、节水措施、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五十条。
“总则”明确了节约用水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规划与计划”章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体系,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及由供水单位供水且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用水计划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等核定。
“节水管理”章节,明确了用水定额、节水评价、节水产品认证、水效标识、用水节水统计、重点用水单位监督、水平衡测试、节水设施建设“三同时”、用水计量、水价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节水措施”章节,明确了农业灌溉、公共供水、工业和民用建筑、园林绿化节水及非常规水利用等领域应当采取的措施。“保障措施”章节,对节水激励政策等做出了规定。
《条例》的出台,是山东省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的里程碑,对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水利厅副厅长郭艳表示,下一步,省水利厅将组织编写《条例》释义,广泛开展普法宣传,系统组织培训学习,广泛凝聚各方共识,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节水工作氛围,同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细化配套措施,推动各领域、各行业深度节水控水,使《条例》真正执行到位、落到实处、发挥实效。